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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民用建筑节能条例》10月1日起施行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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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月1日,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《民用建筑节能条例》正式施行。 《条例》规定了各级政府、建设单位、设计单位、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建筑节能方面的责任和义务,以及违反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,包括处分、罚款、赔偿、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等。根据《条例》,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,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、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、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,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、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。《条例》要求,工程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施工的,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;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,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,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。 |
发布时间:2013-8-14 浏览次数:1080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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